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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医病理鉴定(尸体解剖、病理诊断)鉴定须知

发布日期:2016-11-30浏览量:1604次【字体:[大][小]

(1)本鉴定所接受公、检、法、司机关及卫生行政部门等委托的法医病理学鉴定,包括死亡原因、死亡方式、致伤物推断等。


(2)委托方所提供鉴定材料应全面、真实及合法,因鉴定材料问题而影响鉴定结果的,由委托方承担相应后果。


(3)医疗尸体检验原则上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,符合冷冻条件的(-16℃以下)保存尸体,可延长至7天。超过7天或更长时间进行尸体解剖,其结果仅供参考。冷冻尸体须经解冻(室温下12小时以上)才能进行尸体检验。 


(4)一般尸体检验后,死者家属可及时处理尸体。


(5)尸体检验时可派代表列席,但禁止拍照、录音和录像。


(6)尸体检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死者的体表形态,并需要提取必要的组织、器官进行进一步检查,我们会在尸检前书面告知委托方,死者家属应给予充分理解。


(7)法医病理学鉴定有时需要进行其他辅助检验,如毒化检验等,委托方应配合相关工作。


(8)因科技水平及鉴定材料所限,有可能无法出具明确的鉴定结果。


(9)法医病理学鉴定时限为30个工作日,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将通知委托方,鉴定期间原则上不接受咨询。


(10)鉴定文书出具后3个月内委托方可申请领取尸体检验标本,没有及时提出书面申请的,我中心将自行处理尸体检验标本。